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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军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军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02执388号被罚款人钟军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琤与被执行人钟军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钟军都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钟军都罚款1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合议庭评议笔录(2017)浙1102执388号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15时10分至15时25分评议地点:执行一局办公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兰小春、张静、卢建青代书记员:雷海兵合议内容:对被执行人钟军都予以罚款1000元兰小春:申请执行人王琤与被执行人钟军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们就是否决定对被执行人钟军都予以罚款1000元进行评议。首先请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琤与被执行人钟军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军都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同意对被执行人钟军都予以罚款1000元。卢建青:我同意对被执行人钟军都予以罚款1000元。张静:被执行人钟军都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同意对被执行人钟军都予以罚款1000元。统一意见:对被执行人钟军都予以罚款1000元。合议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