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贻营、杨小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贻营,杨小宝,王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148号申请执行人:徐贻营,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XX,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小宝,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念安,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贻营与被执行人杨小宝、王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小宝、王念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小宝、王念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贻营借款169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3元,申请执行费15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