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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周高发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高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77号罪犯周高发,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穿青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高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高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4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6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高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周高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高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