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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4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玮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根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玮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涂定国。被执行人:重庆玮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根美。被执行人:朱根美,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玮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根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92622.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玮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其名下的车辆本案已查封登记,但未得到实际控制,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重庆玮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根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