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81号被执行人: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松坞村,组织机构代码:76252572-7。法定代表人:张爱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75504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