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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李尚琼、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尚琼,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6995589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主要负责人:钱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尚琼,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阳光昆城29-305。被执行人:张春,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阳光昆城29-305。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尚琼、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尚琼、张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尚琼、张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13478.8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