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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46陶玉喜与曹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喜,曹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46号申请执行人:陶玉喜,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运河街道民主路市。被执行人:曹德强,男,1948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陶玉喜诉被执行人曹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曹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陶玉喜借款本金43118元及利息18885元,合计6200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由被执行人曹德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资已被本案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