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邹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邹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张大群,行长。被告:邹志勇,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邹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99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