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秀佳、黄韶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佳,黄韶兴,赖趁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佳,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上海街怡宝阁7F楼,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举,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韶兴,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趁治,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韶兴、赖趁治的银行存款7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灿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