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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秀佳、黄韶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佳,黄韶兴,赖趁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佳,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上海街怡宝阁7F楼,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举,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韶兴,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趁治,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韶兴、赖趁治的银行存款7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灿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