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389号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昌明街28-42号。法定代表人:叶翔。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江、马孙安,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欣,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