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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严小君与常德盈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君,常德盈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419号原告:严小君,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东后街居委会*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林(严小君之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艺中路**号。被告:常德盈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文艺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解清,男,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圣,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小君与常德盈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彭德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德盈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小君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君撤回对被告常德盈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严小君负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