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海市海城区祥鹤石材店、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祥鹤石材店,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汪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祥鹤石材店,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张希样。被执行人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A座301室。负责人陈运华。被执行人汪华富,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祥鹤石材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汪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张海燕同意以其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89-1号嘉莱假日公寓0904号房屋为被执行人作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