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16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