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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蒙与陈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蒙,陈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105号原告董蒙,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被告陈小伟,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本院受理原告董蒙被告陈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蒙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