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虞信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虞信科,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李思均,任育波,张立红,夏海鹏,刘一叶,朱红权,贺静娜,陈剑宁,李伟国,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正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虞信科,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路70号。法定代表人竺定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舟山时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思均,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任育波,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张立红,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夏海鹏,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刘一叶,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朱红权,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贺静娜,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陈剑宁,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李伟国,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涌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0-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7、48、49号车位。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徐松青(公民身份号码)以13.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舟普商初字第227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7、48、49号车位的查封。因该车位已被本院司法处置,对未产生法律效力的轮候查封,一并予以解除。二、被执行人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舟山市永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7、48、49号车位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松青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松青时起转移。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