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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鸿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鸿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鸿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志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鸿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志民名下全部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