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71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宏、阿不都克然木_司马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欣,姚宏,阿不都克然木·司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嘉欣,女,2004年2月15日出生,其他不详。法定监护人:王晓明,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姚宏,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阿不都克然木·司马义,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以(2007)哈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2007)哈市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姚宏、阿不都克然木·司马义的财产线索并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哈密市人民法院(2007)哈市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圆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靖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