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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新、刘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张江新,刘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119号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法定代表人黄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江新,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刘琳琳,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新、刘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