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新、刘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张江新,刘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119号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法定代表人黄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江新,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刘琳琳,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新、刘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南京宝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