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某1、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于某,宋某2,宋某3,宋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