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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某1、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于某,宋某2,宋某3,宋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