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西朝与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朝,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初1628号原告:张西朝,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生,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军,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宜阳县香鹿山镇樱桃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27000005112。法定代表人:赵罗松。被告:陈飞,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张西朝诉被告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西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暂计75元(利息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4日,被告借原告5000元,约定月息1.5%,借期三个月,自2014年10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止。期满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2月3日,洛阳大博金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张西朝诉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39案,起诉标的约157万元,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标的较大,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西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