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艳芹与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芹,付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芹,女,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九间房委十七组。被执行人付振宇,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祥云街6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芹与被执行人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振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