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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利祥与田宇、辽宁省本溪市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省本溪市万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立祥,田宇,辽宁省本溪市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省本溪市万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91号原告由立祥,男,40岁,1976年10月5日,汉族,地址:吉林省柳河县安口镇,被告田宇,男,地址:辽宁省。被告辽宁省本溪市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被告辽宁省本溪市万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本院在审理由立祥诉田宇、辽宁省本溪市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省本溪市万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判员 左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