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姚云强、先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姚云强,先美花,郭琼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470号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法定代表人:周进红,系该分行行长。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号巨龙大厦***层。被告:姚云强,男,汉族,1973年04月1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先美花,女,汉族,1974年09月2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郭琼芬,女,汉族,1969年04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昆明分行诉被告姚云强、先美花、郭琼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在该案件审理期间由于被告已自行向原告还清所欠债务,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