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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世萍、赵洪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萍,赵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萍,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赵洪生,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萍与被执行人赵洪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