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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崔明磊、宋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磊,宋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崔明磊,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宋兆强,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崔明磊与被执行人宋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兆强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