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友华、孔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友华,孔繁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708号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霍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华,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孔繁虎,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友华、孔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