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林勤伍光全与重庆市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勤,伍光全,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天府民居业主委员会,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09号原告:肖林勤,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伍光全,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天府民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不详。被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94F。法定代表人:姜宁,职务不详。原告肖林勤、伍光全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天府民居业主委员会、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肖林勤、伍光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天府民居业主委员会、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林勤、伍光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林勤、伍光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天府民居业主委员会、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肖林勤、伍光全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