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18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178号之一原告: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804之02-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28205H。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A1地块3号楼30层30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8259。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 员( XX 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