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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XX、常用强、郭洪涛、杨帅、何海青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常用强,郭洪涛,杨帅,何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17号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XX,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常用强,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郭洪涛,又名郭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杨帅,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何海青,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徐XX、常用强、郭洪涛、杨帅、何海青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海青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徐XX、常用强、郭洪涛、杨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