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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利敏、马扶才与张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利敏,马扶才,张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利敏,女,1961年2月3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扶才,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山,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田利敏、马扶才因与被上诉人张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田利敏、马扶才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利敏、马扶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田利敏、马扶才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田利敏、马扶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