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凤英与孙保华、潘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英,孙保华,潘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英,女,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孙保华,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潘华玲,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赵凤英与被执行人孙保华、潘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