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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水梅、杨倩等与天柱县工信和商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梅,杨倩,杨婷婷,杨某1,天柱县工信和商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19号原告:黄水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修银,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倩.原告:杨婷婷.原告:杨某1(曾用名杨某2).被告:天柱县工信和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光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男,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再芳,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水梅、杨倩、杨婷婷、杨某1诉被告天柱县工信和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水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水梅承担。审判员  杨俊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