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素敏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素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29号罪犯武素敏,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黄岩市,初中文化,系永城市邮政局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武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武素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武素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武素敏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武素敏伙同他人,以先让学生去郑州、开封、威海等地上学,毕业后安排在永煤集团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宋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等人现金共100余万元。武素敏积极偿还被害人部分款项。罪犯武素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武素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素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