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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俊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539号原告:李俊朋,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燕,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主要负责人:鲁万宝,经理。原告李俊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