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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09号原告: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庄村一区17排1号。法定代表人:薄纪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连迎,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各庄镇东兴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岳满。原告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顺成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