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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亮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亮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26号罪犯曹亮霞,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驻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亮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曹亮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9月4日,曹亮霞独自在家看护自己五个月大的女儿庄某某(2013年3月31日生),期间因庄某某一直哭闹,曹亮霞非常生气,遂先后用手拍打孩子的头部及脸部,又用手捂住孩子的鼻子和嘴巴,最后用手掐住孩子的脖子,致庄某某死亡。该犯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罪犯曹亮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03月15日获得表扬,2015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6年05月15日获得表扬,2016年11月11日获得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亮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亮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