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欧福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福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福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福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欧福林驾驶川FXXX3M号万虎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黄某某,由金堂县淮口镇方向沿金堂大道往广兴镇方向行驶。12时15分许,该车行至金堂县金堂大道南段17KM+500M路段处,在向后倒车的过程中所驾车向左侧翻,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欧福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福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1.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川FXXX3M号车辆前轮制动器失去功效,不符合GB7258-2012中第7.2.3的规定。2.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福林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4.案发后,被告人欧福林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死者家属对被告人欧福林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欧福林的供述;证人李某某、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欧福林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常住人口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本院核实赔偿谅解情况询问笔录;中江县司法局关于适宜将欧福林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福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福林交通肇事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福林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福林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欧福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福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苗苗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