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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冉仁香与谭朝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仁香,谭朝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526号原告:冉仁香,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朝福,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仁香诉被告谭朝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仁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贵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仁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冉仁香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再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