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包头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包头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赵俊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包头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无其他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