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申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辉医疗服务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辉,谭桂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谭桂娟。再审申请人张辉与被申请人谭桂娟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35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辉申请再审称:1、后续治疗费是指哪次手术治疗费没有明确指出。2、仅依据向天津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北京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整形外科做咨询,而且咨询的内容不详,后续治疗的项目不详,就认定需要后续治疗,明显依据不足,应由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才能与事实相符。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结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恢复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而此案后续治疗费一点没有发生,一审判决赔偿20万元预付费,明显法律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被申请人谭桂娟因在申请人张辉处进行美容手术受到损害,申请人张辉未能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张辉对被申请人谭桂娟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诉讼中,被申请人谭桂娟主张后续整容费和其他治疗费用,一、二审法院考虑被申请人的损害确实存在,确有整容和后续治疗必要,根据具体案情,酌定200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申请人张辉的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