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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唐政木、晏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唐政木,晏治平,黄兴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3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1108。负责人:陆江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朝,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政木,男,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镇远县。被告:晏治平,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镇远县。被告:黄兴武,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住镇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被告唐政木、晏治平、黄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以被告唐政木、晏治平、黄兴武外出务工,原告还需与被告继续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雷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玉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