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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中正与黄保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中正,黄保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959号原告:康中正,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保真,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中正与被告黄保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保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中正撤回对被告黄保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