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被执行人现正处在哺乳期,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哺乳期满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