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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被执行人现正处在哺乳期,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哺乳期满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