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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齐艳丽与冯芬萍、雷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丽,冯芬萍,雷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28号原告:齐艳丽,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冯芬萍,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雷芮,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马岭义马市。原告齐艳丽诉被告冯芬萍、雷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芬萍、雷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丽撤回对被告冯芬萍、雷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齐艳丽承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