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齐艳丽与冯芬萍、雷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丽,冯芬萍,雷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28号原告:齐艳丽,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冯芬萍,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雷芮,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马岭义马市。原告齐艳丽诉被告冯芬萍、雷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芬萍、雷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丽撤回对被告冯芬萍、雷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齐艳丽承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