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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38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育儒、石菊花与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育儒,石菊花,张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38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魏育儒,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磴口县。申请执行人石菊花,女,1964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林,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磴口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内0822执3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张晓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广场营业所6020******的个人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晓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广场营业所602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