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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竹芬、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芬,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姜衍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办单位:执行一庭立案时间:2017年1月4日审判长  :王丽合议庭其他成员:张立忠、高敦拟稿:高敦书记员:郑乾坤庭长审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局长审核:年月日校对:高敦印制份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05号申请人李竹芬,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75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93846-9。法定代表人姜衍奎,经理。被执行人姜衍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竹芬与姜衍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273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衍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衍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502执恢1005号申请人李竹芬,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7号23号楼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608163627。被执行人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75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93846-9。法定代表人姜衍奎,经理。被执行人姜衍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706号3号楼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410240434。本院在执行李竹芬与姜衍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273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衍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衍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郑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