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连均与葛海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均,葛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均,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葛海群,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海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海群在中国工商银行13×××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