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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戴许年与喻亚莉、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许年,喻亚莉,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970号原告:戴许年,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双平,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亚莉,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蔡志强,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民,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戴许年与被告喻亚莉、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许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戴许年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