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维红、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维红,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徐维红,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维红、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徐维红、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欠款1500000.00元,利息1281336.00元,案件受理费13741.00元,共计279507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维红、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