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黄海辉、广西淞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黄海辉,广西淞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8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负责人黄佳源,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烨,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被告黄海辉,男,1986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广西淞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龙江路锦誉蓝湾1号楼。法定代表人农华勇,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被告黄海辉、广西淞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国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海辉去向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国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枭、人民陪审员韦绥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国彬审 判 员  黄 枭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金吕ointpoint 搜索“”